14.5 防雷与接地装置


14.5.1 当接闪器锈蚀深度或长度大于表14.5.1的规定时,应进行拆换。
表14.5.1 接闪器锈蚀深度及长度要求
14.5.2 接闪器应按原样和原位置修复。
14.5.3 接闪线(带)拆换长度不应小于2个支持点距离。
14.5.4 接闪杆拆换长度不应小于1m。
14.5.5 由于土建修缮施工而受到影响的防雷装置,应按原样拆换或修复,并应保证其电气连续性。
14.5.6 避雷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的规定;当实测不能满足时,应增加接地极数量。

 
条文说明
14.5.1 原标准保留条文。防雷设施的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中保持一致。
14.5.2 原标准保留条文。本条规定按原样修复是指不改动、不移位,如遇房屋加层或局部加层,需设置防雷设施的,可按新建设计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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